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廖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安 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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