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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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廖文彬
林冠佑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周祐晨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