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錦隆 即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79年2月19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9年3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0冊第5頁第1459號)。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的,乃提請第8屆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3年5月21日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