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許永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弘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奇峯土地銀行北港分行109年12月30日822,400元BQ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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