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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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張家慈
張家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被告永泰金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被告全捷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志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林莉珍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張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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