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43號原告 魚中魚 商行即 曾錦皇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被告長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