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簡丞良
林鈺詩 (原名 謝淑玲 、 林淑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李詩楷 律師 陳淑玲 律師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地址「台北市○○區○○○路○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2樓」,另關於案由「國家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課程費用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