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4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劉建顯 債務人 黃昭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備註│││(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9,859,977│109年5月20日│1.48%│自109年6月21日起,其│另收取未│││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受償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息新台幣││││││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15,070元││││││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294,858元│109年5月20日│1.48%│自109年6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1,816,278│109年5月20日│1.53%│自109年6月21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