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程序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181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