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4100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