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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