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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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法定代理人甲○○
箱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