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於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合作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若有涉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見兩造係合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現既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向本院起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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