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8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士杰 (原名: 陳衛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士杰(原名:陳衛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