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94號、112年度偵字第29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勝吉明知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竟於民國000年0月間,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麻豆區港子尾段1-47、1-52及1-53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所有權人 蕭阿信 之配偶蕭 吳桂蘭 (蕭阿信、 蕭吳桂蘭 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委託,丈量及評估本件土地回填所需費用後,即於111年2月18日與蕭吳桂蘭簽訂「土方回填工程承包合約書」,並於111年2月23日起派人載運來源不明之廢磚瓦、廢混凝土塊、廢塑膠混合物、營建土方、廢木材、廢電線、廢電子零件等事業廢棄物回填至本件土地,廢棄物體積總計為12,864.965立方公尺,因認被告陳勝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勝吉業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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