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陳志鵬
陳德紋 陳韻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儒 律師被告 劉雨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