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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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村 代理人 陳佳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昇達食品商行 郭振豪 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佳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267,120元U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