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52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52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告 王雅利王俐云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52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孔秀蓮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孔秀蓮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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