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彥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彥豐即 黃文德 於民國109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247,792元正未給付,其中235,238元為本金;11,26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彥豐即黃文德於民國104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174,421元正未給付,其中164,320元為本金;8,80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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