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楊士昌 即祭祀公業 楊立 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人從 、 楊俊賢 、 楊品芳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祭祀公業楊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財產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05號裁定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楊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被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