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 胡秀華 債務人 林宜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標的金額內容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債權人已於112年2月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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