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昱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4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