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紀禹嘉 訴訟代理人 紀華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