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黄仁佑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 游雅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萬1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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