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李舒平 被告 張心薷
吳承維 廣發空中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右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6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2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