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聲請人 黃日緯 即 呂鎮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呂鎮平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