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佩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私立仁義高中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