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548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9日為警採│98年9月29日18時30│││尿96小時前某不詳時│分為警採尿之時回溯│││地│96小時內│││││├───────┼─────────┼─────────┤│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字第532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701│97年度桃簡字第3700││││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701│97年度桃簡字第3700││││號│號││├───┼─────────┼─────────┤│判決│確定│99年1月30日│99年2月0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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