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 律師
被告 黃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所示編號及土地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一項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2
理由欄程序事項第21、22行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3
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編號為A1,同段586-4地號土地編號為A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2,同段586-4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