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 律師

被告 黃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所示編號及土地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一項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2

理由欄程序事項第21、22行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3

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編號為A1,同段586-4地號土地編號為A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2,同段586-4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