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告 楊政達

吳宣諭

楊性芳

陳淑女

邱文達

陳翠香

林泰祺

林文祿

林文盛

林志良

陳麗玉

陳桂惠

陳奕儒

李秀樓

朱孔晟

趙麗明

林聖國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原告 楊翠虹

陳欣佳

高順益

蘇正道

黃雅筠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告 葉蓁蓁

黃麗雪

林海山

葉俊毅

張思惠

上二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

歐宇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萬4,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

編號

姓名

門牌號碼

持有系爭社區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比例

請求金額(四捨五入)

001

楊政達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4.26%

113,957元

002

吳宣諭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3.50%

93,627元

003

楊性芳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3.52%

94,162元

004

陳淑女

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3.52%

94,162元

005

邱文達

陳翠香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55%

94,964元

006

林泰祺

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3.52%

94,162元

007

林文祿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3.55%

94,964元

008

林文盛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3.52%

94,162元

009

林志良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3.55%

94,964元

010

陳麗玉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3.56%

95,232元

011

陳桂惠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3.59%

96,034元

012

陳奕儒

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3.56%

95,232元

013

李秀樓

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

3.59%

96,034元

014

朱孔晟

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

3.56%

95,232元

015

趙麗明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67%

98,174元

016

林聖國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3.48%

93,092元

017

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4、6樓

7.06%

188,858元

018

楊翠虹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54%

94,697元

019

陳欣佳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3.53%

94,429元

020

高順益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3.53%

94,429元

021

蘇正道

黃雅筠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3.53%

94,429元

022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3.53%

94,429元

023

葉蓁蓁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3.53%

94,429元

024

黃麗雪

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3.53%

94,429元

025

林海山

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

3.53%

94,429元

026

葉俊毅 

住○○市○○區○○路00號14樓

3.53%

94,429元

027

張思惠

住○○市○○區○○路00號15樓

3.65%

97,639元

合計:2,674,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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