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8號

第1939號

第1940號

原告 劉秋美 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楊晴安

原告 陳德全 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簡木吉年籍 及住居所詳卷

被告 鄭喬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蕙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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