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強盜│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年1月2日、95年1月6日│94年11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毒偵字第134│南投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3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33號│95年上訴字第183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8│95.11.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33號│95年上訴字第18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8│95.12.8│├─┴─────────┼────────────┼───────────┤│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罪為併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