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8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水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5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7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