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樹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樹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於民國107年、108年間皆有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於108年3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於108年4月16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丙字第17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8年4月16日起,撤銷羈押,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