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君 (即 王宏仁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明琛 (即王宏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宏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一)被繼承人王宏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00,474元整,其中包含已到期本金184,92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84,92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已到期之利息14,413元、違約金雜費計1,140元(107年7月~8月違約金900元、107年8月分期提前掛帳手續費240元)尚未清償。
(二)債權人業已向鈞院家事法庭函查並聲請閱卷,債務人楊明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王維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4年受輔助宣告),為王宏仁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就前述債務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請求:「債務人楊明琛、王維君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宏仁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474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84,921元整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與債務人等多次洽償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檢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利率公告、帳務資料表、消費利率資料表、鈞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輔助宣告公告查詢、民事裁定等文件,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利率公告、帳務及消費利率資料表、繼承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