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駱文龍 被告 范家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