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請人 張簡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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