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年、月、日(僅記載87年4月無法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其與債務人甲○○○「連帶」清償?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