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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