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伍綉滿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任職於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2,424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至8月薪資單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等在卷足憑,經核大致相符,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三、經查:債務人喪夫,名下並無恆產,收入並不豐厚,主張每月需負擔自己生活費用12,000元。惟本院審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309元,其中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等項目,以足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需求,況債務人既已入進入更生程序,生活程度自應受較一般社會大眾更為嚴格之限制與拘束,非再維持過去之生活水平。故台端個人之每月生活支出,自應以此為上限,逾此部分難謂合理。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2,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96期清償共8年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為67.62%(計算式為:1,152,
000元÷1,703,628元=0.6762,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至10,424元,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瑛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67.62%。││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703,628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5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兆豐商業銀行(股)│68,454│482│├──┼────────────┼─────────┼────────┤│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42,044│296│├──┼────────────┼─────────┼────────┤│3│國泰世華銀行(股)│144,383│1,017│├──┼────────────┼─────────┼────────┤││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273,769│1,928│├──┼────────────┼─────────┼────────┤│5│萬泰商業銀行(股)│81,821│576│├──┼────────────┼─────────┼────────┤│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89,103│628│││股)(原慶豐商業銀行之│││││債權受讓人)│││├──┼────────────┼─────────┼────────┤│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20,939│2,965│├──┼────────────┼─────────┼────────┤│8│陽信商業銀行(股)│62,740│442│├──┼────────────┼─────────┼────────┤│9│聯邦商業銀行(股)│25,157│177│├──┼────────────┼─────────┼────────┤│10│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24,258│171│├──┼────────────┼─────────┼────────┤│11│遠東商業銀行(股)│81,163│572│├──┼────────────┼─────────┼────────┤│12│元大商業銀行(股)│35,384│249│├──┼────────────┼─────────┼────────┤│13│安泰商業銀行(股)│278,060│1,959│├──┼────────────┼─────────┼────────┤│14│台新資產管理公司(股)│76,353│538│├──┼────────────┼─────────┼────────┤││合計│1,703,628│1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