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
月23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24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違反法令規
定,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漁船用柴油肆仟伍佰玖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12月26日19時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路與潭平路口。
㈢行為:以自用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4,590公
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