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謝金海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
       尤姵云
被   告  謝蕭芹
       謝沅龍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最後所提有關訴之聲明與前所提訴之聲明,其範圍有出
入(即關於系爭建物之一樓部分),此涉及審理範圍,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予以釐清,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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