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翰
閻麒元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3162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易字第198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宗翰、閻麒元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凌晨0時34分許,攜帶紅色油漆,搭乘不知情之 陳威宏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牌出租小客車,前往臺中市○里區○○街附近,再步行前往該街32號 錢達仁 住處外,謝宗翰持紅色油漆潑向錢達仁上址住處鐵門(該屋之屋主係錢達仁配偶 蔡淑娟 ),閻麒元則持油漆潑向錢達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係錢達仁夫妻所經營「宇盟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盟公司),致錢達仁使用之上開住處鐵門、車輛之烤漆毀損而不堪使用。謝宗翰、閻麒元達成目的後,隨即徒步離開現場,搭乘 陳威澔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牌出租小客車離去。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2人均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起訴,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蔡淑娟、宇盟公司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蔡淑娟、宇盟公司於109年7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109年7月31日到達本院,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足稽(本院中簡卷第61、65至6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