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1件(原告起訴時提出上開土地登記謄本為98年10月23日列印,無從顯示99年3月5日起訴時之登記現狀)。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以利送達被告2人。
三、請提出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利訴訟文書送達。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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