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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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及被告 陳桑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2,008,
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18,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蔡碧蓉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