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黃陳水 相對人即失蹤人 黃文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文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文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文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黃文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於85年11月1日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1年,前由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鈞院於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6年10月9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子即相對人於85年11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而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前由本院以106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復有前開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憑。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且其勞保於83年7月29日退保迄未再加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復經訪查相對人住所地之鄰居 馮智清 、 黃福元 、 葉國基 、 劉醇義 等人,悉稱相對人失蹤很久,失蹤後未再見過相對人等語,此有該局106年9月18日投埔警防字第10600164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訪談紀錄表4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附卷可佐。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自85年11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85年11月1日失蹤,計至92年11月1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92年1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