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減得之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已予減刑(聲請書誤載為「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除關於「第11條」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0條」外,其餘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判處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部分,雖已於96年7月22日執行完畢(本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有數罪併罰之關係,故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罪未全部執行完畢,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固然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完畢,仍應予以減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2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4月7日│94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3年度偵緝字第1082、│臺北地檢96度偵緝字第725號││年度及案號│1086、10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96年度簡上字第287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1日│97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96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判決│││││├───┼──────────────┼──────────────┤││確定│96年5月7日│97年3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已於96年7月22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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