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丙○○
乙○○丁○○被上訴人甲○○
德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徐福晉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