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02號聲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本票之票載金額。㈡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姓名與事實理由欄之相對人姓名不符,請確認本件相對人,若有誤載並更正之。
㈢本票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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