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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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施富舜
法定代理人  施佑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及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完整被告名稱、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
  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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