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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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施富舜
法定代理人 施佑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及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完整被告名稱、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
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